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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出游高峰 注意避开这些“坑” ——常州市维护游客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发布(2024-2025)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4年以来,常州市文旅部门聚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办理了一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案件,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为游客出游提供指南。

案例一: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合理低价游”案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游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某女士投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旅游行程中开办讲座推销保健品,其花费三万元购买了该保健品,要求商家退款。经查,当事人低价组织九华山三日游,在行程过程中诱骗游客购买保健品,并从购物点收取回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江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不合理低价游”往往以低价为诱饵,吸引游客报名参团,但在实际行程中却通过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弥补成本,甚至获取暴利,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国际旅行社(常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案

关键词:未取得出境游资质

案情介绍:

某国际旅行社(常州)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2024向世界出发.港澳]亲子营五天四晚”的行程活动,共有13名游客报名参加,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游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出境游招徕游客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旅行社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当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游客选择无资质经营机构后,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行程延误、服务质量纠纷、意外事故甚至人身伤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将面临索赔无门、维权困难的巨大风险。


案例三:江苏某礼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无证经营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江苏某礼品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康养游为名义招徕客户前往山东滕州旅行。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毛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经营企业要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广大游客出行前,要查验旅游经营者资质,选择合规的旅行社。


案例四: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在线旅游

案情介绍:

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小红书上注册账号并以该公司名义于2023年10月经营土耳其旅游业务。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解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自媒体等在线旅游平台的蓬勃发展,在为旅游从业者拓展业务渠道、为游客获取旅游信息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却也为无证经营旅游活动的行为搭建了便捷的通道。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出行前严格通过各种平台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过私人收款码支付;保留交易凭证,包括宣传截图、支付记录及相关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


案例五: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未签旅游合同

案情介绍:

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旅行团赴无锡一日游活动,共有54名游客参加。在此过程中,该旅行社仅与游客梅某一人签订了旅游合同,梅某并未取得其他旅游者的授权。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签订旅游合同一方面能有效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是发生纠纷时游客维权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能保障旅游服务质量,敦促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游客享受到应有的旅游体验。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包含旅游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旅游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对自愿参加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也应与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案例六:宋某、蒋某某、曹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列案

关键词:甩团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宋某、蒋某某、曹某组织30人赴老挝旅游。在旅游期间,该旅游团因购物金额未达要求被老挝地接甩团,后经中国驻老挝大使馆介入协调后达成和解。宋某、蒋某某、曹某三人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宋某、蒋某某、曹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分别给予宋某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蒋某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给予曹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近年来,甩团案件时有发生,导致旅游者滞留目的地,严重损害旅游者利益。游客选择旅游产品时,建议通过正规渠道,选择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境内旅行途中遇到甩团情况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向12345反映,遇到紧急情况也可拨打110报警。在境外旅行途中遇到甩团情况时,尽快联系中国领队,要求其协调解决。如果领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联系当地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寻求帮助。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警方报警。


案例七:刘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案

关键词:黑领队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4日,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移交旅游线索的函》,称某旅行社(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2.17港珠澳双卧八日游”涉嫌违法。经查,刘某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全程带队“2.17港珠澳双卧八日游”,其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出境旅游领队服务程序贯穿于整个旅行过程的始终,从行前准备到境外服务,再到特殊情况应对以及服务后续工作,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建议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主动查看旅游合同中关于领队相关条款,了解自身权益,警惕“黑领队”低价、虚假宣传“陷阱”;如果发现中途加价、强制消费等现象,务必保持冷静,拍照、录音并妥善保管相关购物小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案例八:常州某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案

关键词:吊销许可证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对全市范围内旅行社全面排查中发现,常州某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缴纳、补足质量保证金。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向该公司旅行社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该公司拒不改正,执法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主要负责人潘某辉作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该案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已由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提示: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足额缴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能有效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增强旅行社风险意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弥补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对保障旅游合同履行、提升旅行社信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也有着重大意义。在此也提醒广大游客留意吊销许可证的公示,出游时切勿选择这类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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