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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首批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来,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部署及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要求,深入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增强游客理性消费意识,警示旅游从业者守法经营,助力我市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选取七起具有典型性的旅游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百度推广 买客卖客

案情介绍: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百度平台开展包价旅游产品网络推广业务,以旅游攻略、游记的形式推送“旅游客服”的联系方式和微信号,将旅游者“引流”至“旅游客服”后,提供包价旅游产品订购服务。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该案是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典型案例,入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指导案例。在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中,存在多个“买客卖客”环节,旅游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已经被多次转手,且该经营模式更易滋生“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游客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州地区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人梁某长期生活在温州,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执法人员发扬“钉钉子”的精神,采取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模式,在市场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协助下,最终锁定了违法人员,给予了其应有的惩罚。

案例二:

常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保健品推销

案情介绍: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保健品销售业务。为增强顾客黏性,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团费每人68元的价格,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扬州一日游”和“金坛花谷奇缘一日游”活动,通过在旅游途中安排“讲师”推销该公司医疗器械及保健品牟利。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是养老服务企业非法开展旅行社业务销售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典型案例,入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批指导案例。目前,一些养老服务公司打着“康养”、“休闲度假”、“特价”等幌子组织老年人参加低价旅游,表面看起来是给顾客让利,内里却换汤不换药,通过诱导游客购买价高质低保健品牟利。此案的办理有助于引导更多老年消费者擦亮眼睛,认清所谓“养老服务”企业的真实面目。

案例三:

颜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户外运动

案情介绍: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名为“某贝尔户外”的微信公众号内发布“腾格里沙漠5日游”等旅行社业务信息。经调查当事人颜某于2019年起开设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组织旅游者参加户外旅游活动。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应用普及,各类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多,为一些个人或企业非法组织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加大了监管难度。通过本案的办理可以提高群众的警惕意识,慎重对待各类使用“户外俱乐部”、“微信户外群”、“驴友”等名义发布的旅游信息,让游客认识到选择合法旅行社才是对自己负责任的出游方式。

案例四:

常州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自建网站 无资质

案情介绍:常州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建网站宣传“北京五日游”等包价旅游线路产品,并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此外,该网站还提供机票、酒店预订等与旅游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千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成了旅游从业者宣传的重要工具。游客通过网络了解旅游产品、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支付团款、签订合同等已成为常态。但部分旅游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属性,隐瞒经营者信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致使游客不知道交易对象的真实信息,遇到不法侵害难以维权。通过本案的办理,提醒广大游客,对于在网络上完成的旅游产品交易,务必看资质、签合同、对公转账,不贸然相信网上的“朋友”或不明第三方。

案例五:

江苏某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旅游服务券 网络销售

案情介绍:江苏某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预售“旅游服务券”,该服务券涵盖海南、昆大丽、桂林、贵州等包价旅游产品。公司客服通过QQ与游客联系,以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费用。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形形色色的旅游卡、旅游券骗局,总会不断变换名字,时不时就出现在游客眼中。以旅游服务券名义开展所谓的旅游服务,其实质就是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往往宣传高端,但廉价低质,游客体验感较差。在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目标下,我们更需加强此类违法行为整治,坚决遏止“劣币驱逐良币”势头。

案例六:

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案

关键词:无资质客运车辆 旅游运输

案情介绍: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我市某幼儿园盐湖城1日亲子活动旅游过程中,因用车紧张,承运商临时使用了一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客运车辆,该旅行社在出发前未履行核查义务,致使该车违规搭载幼儿园儿童,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查处该车辆后,将上述情况抄告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是我市查处的首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的案例。非法营运车辆存在安全技术标准不达标、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质、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诸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是旅游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的办理既给全市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也架构了旅游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模板。

案例七:

江苏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 购物回扣 旅游预付费卡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依据山东省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线索,对江苏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远赴云南昆明调查后发现,当事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售卖旅游年卡的方式招徕、组织游客开展云南六天五晚旅游活动,在行程开始前以不如实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虚构购物店资质等方式误导游客,并通过加收服务费、收取云南当地购物店返还的人头费等方式盈利。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万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这是我市查处的首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例,同时该也入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20-2021年度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本案中当事人以远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云南六天五晚旅游卡”,为加大推广力度许以中间商极高比例返佣,并以所谓“云南省政府支持”、“豪华尊享”等噱头误导游客,其实质是通过加收游客服务费、收取无资质购物店人头费、购物回扣费等方式牟利,严重侵害了游客正当权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各位游客切勿被“低价”冲昏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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