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展厅】非遗特刊——第7期(总第12期)“绣海神针”孙燕云乱针绣作品展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以针为笔,以丝为丹青,夺苏绣之先声,登刺绣艺术之高峰,见者莫不誉为‘神针’。”这是著名画家刘海粟曾经对乱针绣的评价。
就是这样一根神针,一针传三代,一绣通海外。
当年在母亲膝前“小打小闹”的孙燕云如今已成长成乱针绣项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回忆起自己的母亲陈亚先时,她印象最深的画面是:母亲直到病床上还在用手上下比划着。当时的护士好奇她为什么一直重复着织毛衣的动作,孙燕云明白,那是母亲放不下乱针绣。
孙燕云的母亲陈亚先是乱针绣创始人杨守玉的关门弟子,常州乱针绣的开拓者。(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终身成就奖的获得者,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
一方面是为了完成母亲的愿望,另一方面是自己的热爱,孙燕云接过了母亲的衣钵。为乱针绣在常州更好存在下去,她开设了“常州市陈亚先乱针绣大师工作室”和“孙燕云乱针绣艺术创作中心”,更是自筹资金创立了“常州乱针绣博物馆”,免费向市民开放。
乱针绣传承到近两代在技法和成品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在孙燕云这,她将传统乱针绣的绣法之一打籽绣改为圈针绣,开创了有弧度的针法,能更好地表现物体的质感。在女儿吴澄这,她创立了文创品牌“承無”。为传承乱针绣而从海外回家的年轻姑娘用她对时尚的敏锐捕捉,把乱针绣刺在包包、围巾、书签等物件上,别出心裁,广开销路。
孙燕云,江苏常州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乱针绣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首届中国刺绣艺术大师、第一届中国工美行业艺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常州市乱针绣行业协会会长、常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常州市劳模、常州市三八红旗手、江苏省工匠、江苏省轻工工匠、常州市龙城工匠。作品曾多次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百花杯金奖和工艺美术杯金奖,作品曾作为国礼赠送于外国首脑和外国友人。
非遗特刊第7期 “绣海神针”孙燕云乱针绣作品展
你可能会诧异,但我们确保你接下来看到的作品不是照片、不是油画、不是水彩,一笔一划都是针线。
乱针绣作品:《习近平与奥朗德》
作者:孙燕云
2014年3月,孙燕云应邀参加中国经贸代表团随习近平主席出访法国,并出席在法国外交部举行的中法建交50周年纪念大会,现场聆听了习近平主席和法国总统奥朗德演讲。同时还参加了在法国财政部举行的中法投资贸易论坛会,并将乱针绣作品《习近平与奥朗德》做为国礼赠送。
乱针绣作品:《黄山》
作者:孙燕云
乱针绣作品:《荷花》
作者:孙燕云
2010年荣获“天工艺苑 · 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金奖
乱针绣作品:《猫》
作者:孙燕云
乱针绣作品:《雅克·罗格》
作者:孙燕云
2008年,奥运会指定国礼雅克·罗格绣像,历经8个月的创作,于2008年7月完成。同年8月8日奥运会开幕的前一天,奥组委在北京梅兰芳大剧院举办一场600多位外宾出席的大型文化活动,全国各地十多位工艺美术家一展绝艺,孙燕云作为中国刺绣界唯一的艺术家受到邀请,现场向罗格夫人等嘉宾表演中国国粹艺术瑰宝乱针绣。并将乱针绣肖像作品《雅克·罗格》做为国礼,赠送给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雅克·罗格,并永久收藏。
乱针绣作品:《周有光夫妇》
作者:孙燕云
乱针绣作品:《钱学森》
作者:孙燕云
2011年荣获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奖
乱针绣作品:《长城》
作者:孙燕云
乱针绣作品:《占领总统府》
作者:孙燕云
2012年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展银奖
乱针绣作品:《山地风》
作者:孙燕云
2018年全国手工艺产业博览会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
“国匠杯”优秀参展作品评选 “金项奖”
乱针绣作品:《幸福老人》
作者:陈亚先(孙燕云母亲)
1982年荣获中国工艺美术品百花杯金杯奖
乱针绣作品:《穿越时空的对话》
作者:吴澄(孙燕云女儿)
2014艺博杯工艺美术精品大奖赛金奖
乱针绣文创衍生品:品牌“承無”
“承無”丝绒手包
刺绣:小蜜蜂
“承無”手拎包
刺绣:小象
“承無”羊绒围巾
刺绣:神兽
“承無”羊绒围巾
刺绣:玉兰花
“承無”羊绒围巾
刺绣:麦穗
科普小贴士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知识产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规划、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工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九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