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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理事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市社会各界热心群众文化,支持文化馆(站)事业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全市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推进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热心文化建设的有识之士,积极研究探讨全市文化馆(站)事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常州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驻在常州市文化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审议决定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基本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年度工作规划、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其他重大业务;

(三)开展中心馆、总馆、分馆业务工作咨询,促进总分馆各层级之间及总分馆与其他各行各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整合、管理全市群众文化资源,推进各级公益性文化场馆建设,打响群众文化活动品牌,繁荣群众文艺创作,促进常州群众文化蓬勃发展;

(五)监督中心馆、总馆、分馆业务工作,定期对总分馆建设、管理、服务、质量、效益等开展科学合理的考评,提升总分馆服务效能。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理事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常州市文化馆总分馆理事会理事,包括常州市社会各界热心群众文化,支持文化馆(站)事业发展的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理事: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热心群众文化事业,包括从事文化馆(站)业务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在群众文化工作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成绩者;热心群众文化事业,支持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的有关同志及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理事(个人理事)。

(五)单位理事: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热心群众文化事业,支持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理事(单位理事)。

第十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秘书处审核理事资格;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理事证。

第十一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理事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理事会可邀请有威望的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产生由理事会提名,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并向全体理事征求意见,超过2/3以上理事会理事同意表决通过;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长委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轮值主席一职,由中心馆及各辖市区总馆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担任,负责协调总分馆运行相关事宜,任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工作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热爱本行业工作的;

(五)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召集秘书处会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议,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理事,归档和保管理事会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采取理事会会议方式行使权力。理事会可分为定期理事会议和临时理事会议。定期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三次。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或2/3以上的理事会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理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由理事会提名或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法进行产生);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对理事除名的提议;

(五)对理事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理事在文化馆总分馆体系建设上做出重大贡献和奖励事宜;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时,采取一个理事单位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决议需要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会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总分馆工作报告,审议相关工作。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理事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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