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发布时间:2008-01-21 来源: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这就从完善政策、营造环境两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改革向深层次推进的指导原则。学习十七大精神,对文化体制改革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用、路径选择和实际效果,应该有切实可行的研究、论证和试点。自2003年以来,新一轮的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展开,文化单位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定性成为改革的首要步骤,但二者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严格的界限。改革的实质性进展,是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取得突破,占绝大多数的非营利性文化单位是否能得到发展,决定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决定着改革的成败。因此,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文化单位的性质,利于改革的实际操作,也有益于大多数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提高实现经济效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以避免“公益性”靠国家、“经营性”靠市场的认识误区。
文化体制改革的难点在公益性和转企改制之间
我国的文化单位和文化管理体制,是在战争年代文工团的基础上,借鉴苏联模式形成的。建国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原本是民营的一部分文化单位,转制为国营文化单位。由于历次政治运动,文化单位的宣传舆论功能不断强化,经营功能不断弱化。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国家统包统管和社会保障的缺失,文化单位的人员越来越多,离退休人员逐渐增加,加之文化娱乐形式的多元化的冲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日益边缘化,文化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自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艺术院团改革不断进行,从“承包制”、“双轨制”,到“聘任制”,都是体内循环式的改革,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少有进展,改革的效果仅仅体现在内部机制的修修补补上。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为两大主题,但就具体的文化单位来说,公益性中有经营性,经营性中有公益性,不是非此即彼。例如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博物馆,在文物复仿、艺术品经营、文物对外展出、文化旅游中,有很大的经营空间。在经营中扩大了博物馆的影响,发挥了博物馆的社会功能。有不少博物馆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推动了自身发展。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文化馆,在经营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就更多了。作为公益性定性不明确的艺术科研单位,由于业务性质的限制,没有经济效益。拨款实行人头包干方式,没有业务经费,艺术科研难以进行,理论创新日益边缘化。相反,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艺术表演院团,其经营的演出,由于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冲击,演出市场的低迷,真正在市场上所得的效益非常有限。演出效益好的,往往瞄准的是集团消费,实质上是公款消费。但改革的取向是,这些演出效益好的强势院团,作为重点院团而成为改革保护的对象。现在各地都在确定保护对象,有的地方只有两个院团,在改革中合并为一个保护起来。院团多的重点不好确定,在所谓的资源整合中等待观望。一般院团作为转企改制的对象,在这些院团中,有的剧种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有的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院团,但在改革中还不能作为保护对象。怎样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是一个尚未涉及,却需要处理好的问题。大多数的一般院团是面向农村演出的县级剧团,这些剧团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市场,其维持生存的收入来自两个方面:财政少量的补助;一场演出几百元的演出收入。有的县级剧团一年演出400多场,有的已名存实亡。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县级剧团的改革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成为改革的焦点。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质,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改革的进展,取决于财政、税收、社会赞助政策的完善,为文化单位提供体制、经营和社会保障环境。在保护公益性和转企改制之间,缺少一个中间环节,不能涵盖文化单位的状况。改革的操作集中在文化单位的经费来源问题,鉴于目前的现状,只有两个方面,公益性单位来自财政,经营性单位来自市场。根据我国文化建设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改革的着力点应放在拓宽文化经费来源渠道上,有利于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也有利于通过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目标的实现。
国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与政治、经济、社会四位一体的文化建设,有着特殊的方式和规律,国外许多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市场有密切关系的管理体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美艺术表演团体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政策方面,有较为健全的法治,从而保证剧团艺术生产的正常运作,保证剧团在社会上的独立地位和发展前途。根据艺术特点和办团目的,通常把剧团划为营利性的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的表演团体两大部分。如轻音乐团、摇滚乐团、马戏团、魔术杂技团、歌舞厅表演属营利性表演团体,话剧团、歌剧院、芭蕾舞团、合唱团、交响乐团、少儿剧团属非营利性表演团体。在美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演出公司的形式进行的。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这类演出公司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部分。营利性演出公司及其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经注册登记后,必须照章纳税。实行累进税制,纳税较重,合法经营所赚利润自行分配,政府不加干预。戏剧、芭蕾舞、交响乐等表演艺术投资大、成本高,排演周期长,人员众多,观众有限、收益少、利润薄,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团体。注册为非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演出公司后,在美国可享有免税、政府津贴、社会赞助等众多优惠待遇。纳税人给非营利性演出团体的捐款,能抵减一定税款;此外还给予非营利性演出公司及所属演出团体廉价邮费、广告费、购物等方面的优惠。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政策划分,既能促进通俗艺术的发展,又能扶持高雅艺术成长,是欧美国家对待不同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公司相当重要的一条文艺政策。
欧美国家的演出团体的经费来源,一是国家拨款,二是社会赞助,三是演出收入。美国对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的拨款,是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的。美国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经费第二个来源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美国政府规定,任何企业、团体和个人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事业的资助捐款,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规定为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开辟了宝贵的财源。而捐款者从本应交税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资助艺术团体和艺术家,不仅没有任何损失,而且可树立自己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演出收入是美国非营利性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经费来源的第三个渠道,为了增加票房收入,美国的艺术表演团体就必须不断演出,不断更换节目。
欧美各国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的是聘用制,无论是国营和私营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员经过从社会考试招聘后,随即签订合同,规定录用后按岗位而定的工作内容、报酬和时间。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管理、艺术生产、经济收入、自身权益都有严密而细致的规章制度予以保证和约束,成熟的演出市场,规范的演出经纪,较高的文化消费,从而使艺术表演团体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文化体制改革应以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文化体制改革,面临着壮大文化事业本体和做大文化产业两大任务。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事业始终是前提、资源和基础。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在发展文化产业中扮演重要角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大部分集中于非营利性文化单位,例如可移动文物集中于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文化馆、艺术研究单位,图书文献资源、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在公共图书馆,舞台艺术生产资源在艺术表演院团,发展文化产业的人才资源大部分集中于这些文化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托文化事业基础而探索兴起的,文化事业孕育了文化产业。著名的期刊品牌《读者》,就是在事业体制中产生的。如果离开甘肃人民出版社的人才资源和创意环境,就不可能产生《读者》杂志。没有《读者》杂志,就没今天的读者出版集团。因此,离开文化事业基础发展文化产业,无异于另起炉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共生关系,非营利性中有营利性。文化产品作为精神产品,营利性中的社会效益始终是最高标准,即营利性中有非营利性。重视非营利文化单位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本身的经济增长功能,增加税源,吸纳就业,是发达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经验,应该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的参照系。
文化体制改革的难点在公益性和转企改制之间
我国的文化单位和文化管理体制,是在战争年代文工团的基础上,借鉴苏联模式形成的。建国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原本是民营的一部分文化单位,转制为国营文化单位。由于历次政治运动,文化单位的宣传舆论功能不断强化,经营功能不断弱化。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国家统包统管和社会保障的缺失,文化单位的人员越来越多,离退休人员逐渐增加,加之文化娱乐形式的多元化的冲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日益边缘化,文化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自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艺术院团改革不断进行,从“承包制”、“双轨制”,到“聘任制”,都是体内循环式的改革,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少有进展,改革的效果仅仅体现在内部机制的修修补补上。进入新世纪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为两大主题,但就具体的文化单位来说,公益性中有经营性,经营性中有公益性,不是非此即彼。例如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博物馆,在文物复仿、艺术品经营、文物对外展出、文化旅游中,有很大的经营空间。在经营中扩大了博物馆的影响,发挥了博物馆的社会功能。有不少博物馆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推动了自身发展。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文化馆,在经营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就更多了。作为公益性定性不明确的艺术科研单位,由于业务性质的限制,没有经济效益。拨款实行人头包干方式,没有业务经费,艺术科研难以进行,理论创新日益边缘化。相反,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艺术表演院团,其经营的演出,由于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冲击,演出市场的低迷,真正在市场上所得的效益非常有限。演出效益好的,往往瞄准的是集团消费,实质上是公款消费。但改革的取向是,这些演出效益好的强势院团,作为重点院团而成为改革保护的对象。现在各地都在确定保护对象,有的地方只有两个院团,在改革中合并为一个保护起来。院团多的重点不好确定,在所谓的资源整合中等待观望。一般院团作为转企改制的对象,在这些院团中,有的剧种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有的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院团,但在改革中还不能作为保护对象。怎样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是一个尚未涉及,却需要处理好的问题。大多数的一般院团是面向农村演出的县级剧团,这些剧团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市场,其维持生存的收入来自两个方面:财政少量的补助;一场演出几百元的演出收入。有的县级剧团一年演出400多场,有的已名存实亡。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县级剧团的改革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成为改革的焦点。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质,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改革的进展,取决于财政、税收、社会赞助政策的完善,为文化单位提供体制、经营和社会保障环境。在保护公益性和转企改制之间,缺少一个中间环节,不能涵盖文化单位的状况。改革的操作集中在文化单位的经费来源问题,鉴于目前的现状,只有两个方面,公益性单位来自财政,经营性单位来自市场。根据我国文化建设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改革的着力点应放在拓宽文化经费来源渠道上,有利于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也有利于通过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目标的实现。
国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与政治、经济、社会四位一体的文化建设,有着特殊的方式和规律,国外许多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市场有密切关系的管理体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欧美艺术表演团体在经营管理和经济政策方面,有较为健全的法治,从而保证剧团艺术生产的正常运作,保证剧团在社会上的独立地位和发展前途。根据艺术特点和办团目的,通常把剧团划为营利性的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的表演团体两大部分。如轻音乐团、摇滚乐团、马戏团、魔术杂技团、歌舞厅表演属营利性表演团体,话剧团、歌剧院、芭蕾舞团、合唱团、交响乐团、少儿剧团属非营利性表演团体。在美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演出公司的形式进行的。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这类演出公司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部分。营利性演出公司及其所属艺术表演团体经注册登记后,必须照章纳税。实行累进税制,纳税较重,合法经营所赚利润自行分配,政府不加干预。戏剧、芭蕾舞、交响乐等表演艺术投资大、成本高,排演周期长,人员众多,观众有限、收益少、利润薄,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注册为非营利性的团体。注册为非营利性艺术表演团体和非营利性演出公司后,在美国可享有免税、政府津贴、社会赞助等众多优惠待遇。纳税人给非营利性演出团体的捐款,能抵减一定税款;此外还给予非营利性演出公司及所属演出团体廉价邮费、广告费、购物等方面的优惠。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政策划分,既能促进通俗艺术的发展,又能扶持高雅艺术成长,是欧美国家对待不同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公司相当重要的一条文艺政策。
欧美国家的演出团体的经费来源,一是国家拨款,二是社会赞助,三是演出收入。美国对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的拨款,是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的。美国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经费第二个来源是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美国政府规定,任何企业、团体和个人对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事业的资助捐款,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规定为非营利性演出团体和艺术家开辟了宝贵的财源。而捐款者从本应交税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资助艺术团体和艺术家,不仅没有任何损失,而且可树立自己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演出收入是美国非营利性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经费来源的第三个渠道,为了增加票房收入,美国的艺术表演团体就必须不断演出,不断更换节目。
欧美各国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的是聘用制,无论是国营和私营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员经过从社会考试招聘后,随即签订合同,规定录用后按岗位而定的工作内容、报酬和时间。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管理、艺术生产、经济收入、自身权益都有严密而细致的规章制度予以保证和约束,成熟的演出市场,规范的演出经纪,较高的文化消费,从而使艺术表演团体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文化体制改革应以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文化体制改革,面临着壮大文化事业本体和做大文化产业两大任务。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事业始终是前提、资源和基础。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在发展文化产业中扮演重要角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大部分集中于非营利性文化单位,例如可移动文物集中于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文化馆、艺术研究单位,图书文献资源、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在公共图书馆,舞台艺术生产资源在艺术表演院团,发展文化产业的人才资源大部分集中于这些文化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托文化事业基础而探索兴起的,文化事业孕育了文化产业。著名的期刊品牌《读者》,就是在事业体制中产生的。如果离开甘肃人民出版社的人才资源和创意环境,就不可能产生《读者》杂志。没有《读者》杂志,就没今天的读者出版集团。因此,离开文化事业基础发展文化产业,无异于另起炉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共生关系,非营利性中有营利性。文化产品作为精神产品,营利性中的社会效益始终是最高标准,即营利性中有非营利性。重视非营利文化单位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本身的经济增长功能,增加税源,吸纳就业,是发达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经验,应该成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