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 发布日期:2026-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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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州市文旅部门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列案 关键词: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至7月,周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常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合作开展旅游业务。合作模式为:该旅行社协助周某签订旅游合同,周某负责招徕游客、组织旅游并收取费用,并向该旅行社支付服务费。 该旅行社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执法部门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王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鉴于其拒不配合调查、组织旅游次数多,情节恶劣,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周某从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处罚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是遏制旅游市场“隐性挂靠”乱象、筑牢游客安全防线的关键举措。旅行社业务属特许经营,出租挂靠让无资质者涌入市场,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极易引发“层层转包”与服务质量失控,严惩此类行为能倒逼企业敬畏法律,杜绝因片面追求利润而将游客交予无安全保障的“黑导游”,有效强化源头治理,净化市场秩序,守护公共安全,维护民生权益,守住文旅市场守法经营与品质服务的底线。 案例二:姚某某、叶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系列案 关键词:无证经营、甩团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姚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叶某宣传旅游产品。叶某招徕游客后将后续行程安排交由姚某某负责。后由于姚某某与地接方孙某之间纠纷导致甩团,游客在当地文旅和公安部门的介入下乘坐大巴车返回常州。相关违法所得已依法退赔,不再予以没收。姚某某与叶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姚某某、叶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对旅游市场而言,有力震慑了无证揽客等不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良性生态,引导全行业严守合规经营底线,提升服务品质和行业整体形象。对广大游客而言,案件的及时查办切实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帮助公众认清无资质经营的危害,增强主动核验资质、理性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坚定依法维权的信心,共同营造安全、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游客真切感受到法治保障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三: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关键词:购物活动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探秘女儿国·摩梭密码双飞六日游”旅游行程。游客签署的境内旅游电子合同注明了该行程包含必消套餐。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不应以格式条款、默认勾选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必须确保旅游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选择购物及自费项目。该类案件的办理能促进旅游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广大游客识别和抵制强制消费陷阱,增强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游客出行更安心、消费更放心,切实感受到法治保障带来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案例四:常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关键词:未取得出境游资质 案情介绍: 2025年2月,常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游资质情况下招徕游客参加“上海-韩国济州-日本佐世保-上海”4晚5天邮轮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裔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处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直接关系到出境公民的海外安全,无资质经营者风险抵御能力极低,常以低价噱头蒙骗游客,境外突发事件中极易甩手跑路,令游客陷入孤立无援的险境,打击该类行为倒逼企业对客源全流程负责,净化出境游市场,根治超范围经营,从源头化解重大风险,引导游客认准合法资质,真正筑牢了平安无忧的出境游国门防线。 案例五:常州某自驾游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未签旅游合同 案情介绍: 2025年1月,常州某自驾游俱乐部有限公司组织20名游客进行广东自驾8日游活动,行程结束后游客通过12345投诉平台反映未与该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游合同依法载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构成和违约责任,是游客在旅途中维护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最直接的凭证,未签合同使游客陷入“口说无凭”的极端被动,一旦遭遇擅自变更行程、强制购物或人身财产损害,往往因缺乏证据而维权无门。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查处,倒逼旅行社履行该法定义务,从源头上遏制虚假宣传、事后推诿,有效降低旅游纠纷,用一纸合同为游客筑起舒心、安心的出游屏障。 案例六:周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关键词:私自承揽业务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19日至20日,周某在未受任何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自行接待游客并提供讲解服务,为购买景区门票,私自联系某旅行社开具出团任务单,并收取导游服务费用。周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周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执业必须通过旅行社正规委派,持有导游证不等于可以自行揽客,“代开任务单”等形式技巧不能掩盖违法实质,且导游私自承揽业务往往伴随强制购物、服务缩水等衍生问题,本案虽因举报而发,但反映出部分导游存在靠“熟人介绍”“司机拉客”等灰色渠道接团的现象。从业者应自觉通过正规渠道接受委派、留存委派手续,既是保障游客权益,也是保护自身执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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