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三大亮点保障资金规范运行 |
发布日期:2018-01-03 |
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旅游局共同修订并出台《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7〕8号),于2018年1月1日期实施,原《常州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4号)作废。 作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新《办法》相较于2014年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职能边界。为确保引导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常州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职责,确保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等形式使用。常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旅游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二是细化申报资格,严格申报条件。为进一步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对申报主体的解释说明,增加了“乡村旅游项目的主体可以是独立财务核算单位”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申报项目的主体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申报项目的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违反《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和同一项目市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四种不得申报引导资金的情形。 三是完善申报程序,统筹区域发展。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申报程序,列明了时间节点。同时规定后续将通过《常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来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查机制,聘请第三方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此外,还要求辖市、区旅游局要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储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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