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
发布日期:2016-04-28 |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针对之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市部分商会存在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情况。近日,常州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受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邀请,参加了工商联2016年度一季度直属商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直属行业商会、异地商会和特色商会的秘书长共3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支队法律专家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重点强调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属于内部刊物性质,不是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不得称报称刊,不列入报刊管理系列,不得出现“XX报” (高校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除外)、“XX刊”、“XX杂志”、“记者XX”等字样;二是出版内部资料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三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具有完整相关资质的出版物印刷企业进行印刷。参会人员与法律专家还就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获得一致认可。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秩序,净化出版物市场,确保我市新闻出版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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