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草案)》审议通过,我市非遗保护将有法可依 |
发布日期:2017-11-03 |
11月3日,市长丁纯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草案)》,将于2018年初正式实施,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会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各地各部门要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办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制定,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分类保护、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草案)》在明确政府职能、健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非遗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提出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实行逐级申报、分级保护;根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制定计划,采取记忆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分类保护措施;对非遗继承人、学艺者予以支持、帮助和补助,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驻历史文化街区,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文化旅游,引导有关部门出台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同时健全了各项管理机制,如项目退出机制、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以及重新认定机制等。 常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厚。全市现有非遗资源性项目1228个,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3项、省级名录项目53项、市级名录项目128项,县级名录项目342项。 近年来,常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生产性保护取得积极成果,宣传展示活动成效显著,非遗保护社会氛围正在形成。目前,我市已成立非遗保护中心和非遗促进会等保护组织,3000平方米的市非遗展示馆展陈设计已完成,预计2019年与文化广场其他场馆一起向社会开放。常州非遗保护工作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被文化部作为范例向全国推广,今年9月21日,《人民日报》专题介绍了常州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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